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关于2022-2023年度外包监测服务项目询价邀请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 | 浏览:11872 | 【打印】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就2022-2023年度外包监测服务项目邀请合格的相应技术服务供应商就以下内容和有关服务提交应邀:


一、项目名称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2022-2023年度外包监测服务项目

二、项目简要说明及要求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2022-2023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等项目拟委托第三方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为便于费用结算开展本次询价工作。

项目需要委托监测的因子:

  1. 涉水因子: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硫化物、总铜、总锌、总锰、粪大肠杆菌数(6小时内)、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氟、氯、铵、钙、镁、钠、钾、铁;

  2. 涉气因子:噪声、氨、臭气浓度、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乙醛、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笨并芘、沥青烟。

    为保障执法监测实效性,需在接到执法部门通知后两小时内到场。

    三、邀请方式

    本次询价邀请将以公开公告方式发出,公告内容将在龙岩金衡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公告(http://lyjhzb.com/)。

    四、报价单位资质和报价要求

    (一)报价单位应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报价单位应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允许部分监测指标分包,但分包比率不得高于5%

(四)项目报价应包含监测费和采集费(含交通费、人工费用或加班费等一切费用),为含税价格,其中采样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服务供应商应在报价书中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价截止时间为202242日上午12:00。报价单位应将报价书用A4纸打印一式贰份密封于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过时为无效报价。

五、评选方式

(一)本次询价将评选出相关监测服务项目指定价格,我方将采用轮流选取方式通知监测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二)报价评选工作将由评选小组对有效报价函件进行开启:

①对报价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②对有效报价进行登记,结合环境监测部门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执法监测项目统一结算价格。

(三)评选结果和签约时间将由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通知参与询价单位。

六、合同签定

统一结算价格确定后,我方将电话通知符合条件的报价单位。相关单位有意愿的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我方联系并签定服务资格合约,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协议或不履约的将视为自动弃权。本次服务协议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服务的售出,大队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签约服务供应商所占市场份额的数量。

 

  人:黄红辉

联系电话:15280803003

  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8号,永定生态环境局

 

附件:1.执法(采样)监测分析项目报价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2022328

 

 

 

 

 

 

 

 

 

 

 

 

 

附件1

执法(采样)监测分析项目报价清单

监测因子

价格(含税)

备注

采集费用(元/天)

出车采样时间8小时算一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监测因子(监测费用(元/次)

噪声

臭气浓度

低浓度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氟化物

氯气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锡及其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酚类

甲醛

乙醛

甲醇

苯胺类

氯苯类

硝基苯类

氯乙烯

笨并芘

沥青烟

PH

色度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氟化物

总磷

总氮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硫化物

总铜

总锌

总锰

粪大肠杆菌数

总余氯

总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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